目的:落實各級學校藥物濫用防 制教育宣導、清查、輔導工作,並結合社區相關資源及專業醫療、輔導機構,有效防制學生藥物濫用,達成「健康校園」之目標。 參、實施策略與目標: 一、一級預防: (一)策略:減少危險因子、增加保護因子。 (二)目標:活得健康、適性發展、無藥物濫用。 二、二級預防: (一)策略:進行高危險群篩檢,並實施介入方案。 (二)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預防藥物濫用、成癮或嚴重危害。 三、三級預防: (一)策略: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二)目標:降低危害、有效戒治、預防再用。 肆、作法: 一、一級預防: (一)減少危險因子方面: 1.各級學校應經常辦理育樂活動,舒暢學生身心,並鼓勵學生多從事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以減少學生涉足藥物濫用高危險場所。 2.各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結合校外聯巡及春風專案工作,加強查緝在外遊蕩學生,並置重點於網咖、電動玩具店、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搖頭俱樂部等場所,涉足學生列為藥物濫用高危險群對象。 3.各級學校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等應對藥物濫用可能性較高(危險因子)之學生加強個別輔導、訪問,以降低學生藥物濫用: (1)對藥物濫用正向預期(好處)高,負面預期(壞處)低、拒絕使用信心低者(可透過課程互動、問卷調查等瞭解)。 (2)個性較衝動(不善規劃,不考慮後果)、逃避型因應者。 (3)學業成績低落者。 (4)情緒適應較差,如憂鬱程度高、心理壓力高、自殺意念與企圖高者。 (5)零用錢多者。 (6)在PUB、BAR、MTV、KTV、卡拉OK、啤酒屋、舞廳、電動玩具店等場所打工者。 (7)生活作息較不正常者。 (8)有抽菸、喝酒、嚼食檳榔習慣者。 (9)自己或家人有藥物濫用情形者。 (10)賃居校外者。 (二)增加保護因子方面: 1.充實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知能: (1)各級學校應利用教師進修時間或終身學習機制,辦理或鼓勵教師參加藥物濫用研習課程,每年至少2小時。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應以教師為對象,定期舉辦藥物濫用防制知能研習、訓練等活動,以增進教師藥物濫用防制相關知能,提昇防制成效。 2.加強「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教育: (1) 中小學校應於「健康與體育」或「健康與護理」等相關領域課程內之適當單元施教一堂課以上反毒認知教學。 (2)各校於每學期開學、學期結束2週內,利用週、朝、集會時間實施「藥物濫用防制」宣導,建立正確認知。 (3)各校每學期至少辦理1次全校性「藥物濫用防制」宣教活動,教導學生認識藥物濫用的危害及拒絕誘惑的知能與技巧,培養學生正確思考、自主性拒絕毒品誘惑之能力(可結合本部「反毒宣講團」、社區、民間團體辦理)。 (4)各校每學年至少辦理1次以家長或社區為對象之「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活動,以提醒家長、社區民眾「藥物濫用防制」之危害,共同協力防制。 (5)每年舉辦「藥物濫用防制」認知檢測,訂定獎勵辦法,提高正確認知率達90﹪以上,對於答錯率較高之題目,應加強宣教導正。 3.加強學校「春暉社團」或其他相關社團之組訓,運用同儕力量發揮正面影響力。 4.工讀生與校外賃居生輔導、訪視: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2週內完成工讀學生及校外賃居學生之調查,並於開學後1個月內分別召開座談會,藉以實施「藥物濫用防制」宣導教育。班級導師、學務人員、輔導老師應編組至學生工讀場所、賃居處實施不定期訪視,了解學生所處環境,表達關懷並協助解決疑難。 5.學業輔導:各校對於學業成績低落學生,應擬定輔導作法,引導學生適性發展,增強自我信心與能力,避免學生因成績低落,造成自暴自棄之情形而接觸藥物。 6.各校輔導室(心輔中心)應透過相關課程或綜合活動時間,辦理「壓力調適與情緒管理」、「衝動性與問題解決能力」、「拒絕誘惑的技巧」等訓練活動,以增強學生自我管理、保護能力。 二、二級預防: (一)進行高關懷群篩檢:各校應針對前述危險因子篩檢高關懷群,以早期發現,方式如下: 1.觀察晤談:各校導師、學務人員、輔導老師應經常關心學生上課、生活作息及交友狀況,並主動聯繫家長,發現學生精神、行為有偏差或異常情形,即應實施個別晤談,從晤談中發現學生有無藥物濫用情形。 2.運用「校園學生使用毒品篩檢量表」:本量表係本部委託國立成功大學編製,已於94年10月31日前編製完成,並分發各校使用。 3.「特定人員」尿液篩檢: (1)建立「特定人員」名冊:依行政院95年7月17日院臺法字第0950030440B號「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3條第1款附表規定、行政院治安會報會議裁示及本部96學年度協助各級學校學生尿液篩檢實施規定,得包含以下人員: A.曾經持有或藥物濫用者 B.中輟、休學復學生 C.經觀察或其他方式有事實足認為有施用毒品嫌疑者 D.經篩檢量表篩檢判定為高危險群 E.經常深夜逗留特定場所者對參與轟趴的學生、涉入不當場所或行為異常有施用毒品傾向之在學學生。 F.各級學校編制內校車駕駛人員。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1個月內完成清查並繕造「特定人員」名冊,經由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查通過,簽請校長核定,列為特定人員尿液篩檢檢查對象後實行尿液篩檢,並加強輔導。 (2)尿液篩檢: A.分為初篩(以快速檢驗試劑檢測)及複驗(送檢驗機構化驗)2種,其中快數檢驗試劑,原則由各縣市校外會提供,若有試劑不足情形,得由校外會自行小額採購;倘需進行複驗所需檢驗機構化驗經費原則由個案自行負擔,必要時得由校外會支付。 B.初篩:採尿後實施試劑初篩檢查,試劑初篩反應呈陰性者,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若初篩結果為陽性者,應進一步將尿液送交檢驗機構再確認。 C.複驗:由各縣市校外會負責規劃,縣市教育局協助辦理,尿液檢體經檢驗機構再確認結果為陰性者,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確認結果為陽性者,由學校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人員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並通報校安中心列管,期間每週或連續假日後實施快數檢驗試劑篩檢。 D.惟運用試劑篩檢學生尿液時應注意學生之自尊及隱私,並聯繫家長知情,若發生有學生及家長拒絕篩檢情事,則通知少年隊、校外會、家長、學校輔導人員協商協助,依兒童暨少年福利法(第3條、第4條、第26條及第28條)相關規定執行尿液篩檢。 (二)輔導: 1.經觀察晤談、尿液篩檢或經檢警通知之藥物濫用學生,各校應循本部「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即時通報網」通報本部校安中心,並即由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期於3個月內協助戒除。 2.學生藥物濫用之輔導除校內之輔導資源外,可運用縣(市)或社區輔導機構等輔導資源進行個別輔導: (1)縣(市)輔導網路中心學校或輔導團(行政資源)。 (2)本部中部辦公室高中職校心理衛生諮詢服務中心:國立宜蘭高中、國立基隆高中、國立板橋高中、國立桃園農工、國立新竹女中、國立苗栗農工、國立豐原高商、國立台中家商、國立彰化高中、國立中興高中、國立斗六家商、國立嘉義女中、國立台南一中、國立曾文家商、國立鳳山商工、國立屏東女中、國立台東高中、國立花蓮女中、國立澎湖海事、國立金門高中、國立馬祖高中等21所。 (3)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社區醫師心理衛生服務,北、中、南3區。 (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心理衛生專業人員校園巡迴諮詢,北區—市立海青工商、中區—市立高雄高商、南區—市立瑞祥高中。 (5)社區相關輔導機構(資源):如行政院衛生署社區醫師「藥物濫用防制諮詢站」(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社區醫療保健機構、社會教育機構、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三級預防:學生藥物濫用個案,經輔導3個月後若仍未戒除,學校即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 伍、一般規定: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應結合地方毒品危害防治中心資源,建立「學生藥物濫用輔導諮商網絡」,並提供輔導諮商之服務機制,以強化二級預防成效,並得設置反毒資源中心學校,統整縣(市)內相關資源,以利資源共享。 二、各級學校應針對學校特性,訂定「防制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實施計畫,據以落實執行。 三、各校辦理「藥物濫用防制」宣教活動,可依「教育部補助各級學校及民間團體辦理春暉專案宣教活動實施要點」申請經費補助。 四、本部為明確律定各級學校學生濫用藥物諮商輔導作法及作業流程,召集相關單位、機構檢討修訂「各級學校學生藥物濫用三級預防輔導網絡及輔導作業程序」,作業流程圖與流程說明如附錄1、附錄2。
(四)尿液篩檢分為初篩(以快速檢驗試劑檢測)及複驗(送檢驗機構化驗)2種,其中快速檢驗試劑,原則由各縣市校外會提供,若有試劑不足情形,得由校外會自行小額採購;倘需進行複驗所需檢驗機構化驗經費原則由個案自行負擔,必要時得由校外會支付。 (五)初篩:採尿後實施試劑初篩檢查,試劑初篩反應呈陰性者,採持續觀察方式辦理,若有再吸食毒品之虞,應列為「高關懷群學生」;若初篩結果為陽性者,應進一步將尿液送交檢驗機構再確認。 (六)複驗:由各縣市校外會負責規劃,縣市教育局協助辦理,尿液檢體經檢驗機構再確認結果為陰性者,依細項說明二之(五)結果呈陰性反應方式辦理;確認結果為陽性者,由學校召集導師、輔導老師、學務人員、軍訓教官、家長等人員共同組成「春暉」小組,進行輔導,並通報校安中心列管,期間每週或連續假日後實施快數檢驗試劑篩檢。相關輔導課程列舉如下:
(八)藥物濫用學生,經輔導3個月後,應採集尿液送檢驗機構化驗,結果呈陰性反應者,解除列管,並依細項說明二之(五)結果呈陰性反應方式辦理;若結果呈陽性反應,進入三級矯正戒治階段。
三、三級預防工作主要係結合醫療資源,協助戒治 (一)經3個月追蹤輔導採集尿液複驗,仍為陽性反應者,應由學校結合家長,將個案轉介至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或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藥癮戒治機構、藥物濫用諮詢及輔導機構(請至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網站查詢,網址:www.nbcd.gov.tw)賡續戒治,或視個案情況報請司法機關協助處理,以降低危害,預防再用毒品。 (二)使用三、四級毒品濫用者,將尿液再次送檢驗機構確認,結果呈陰性反應者,解除列管,並依細項說明二之(五)結果呈陰性反應方式辦理;若仍呈現陽性反應者,應重複實施輔導作業,倘經第2次輔導仍為無效者,得以虞犯身份移交少年法院(庭)處理。 (三)使用一、二級毒品濫用者,移送警方(少年隊)處理,再由警方轉送地檢署或少年法院(庭)處理,渠等若經裁決強制勒戒或服刑出所後,將資料函送地方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實施社工追輔,對於有就學意願者,安排轉換學校就學,並重新列入該校特定人員,重複實施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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