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 東女圖書館(本館)為提高過期書刊持續利用之價值、維持本館圖書利用空間,特訂定本規定。
貳、方式 一、本館已逾保存期限之過期期刊:週刊保存期限除週刊為半年外,其餘保存期 限為一年,領用內容為現存之過期期刊。 二、本館已逾保存年限,並完成本館報廢、校內除帳程序之書籍。 三、本館為因應長期保存或其他教學、公務需求者之期刊書籍不在處理範圍內。
參、說明 一、日期:本館於每學年擇期辦理過期書刊之處理,時間依領用狀況另定之。 四、處理方式: (一)過期期刊書籍如含有附件資料(如CD、手冊等),得一併領用,但如原附件遺失或破損不得另作要求。 (二)本館過期期刊書籍皆以現有狀況進行領用,如有破損、缺頁或污損等情形,本館不另行處理。 (三)過期書籍僅校內學生得以領用,並依據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第66點,機關所屬員工(即本校教職員工)不得領用,剩餘書籍將轉贈或予以回收,過期期刊不在此限。 肆、本規定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